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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出台多项奖励办法 鼓励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时间:2010-05-26     来源: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长沙高新区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聚集和激励人才,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推动人才强区建设,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
高新管发〔2010〕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设立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优秀企业家奖、优秀科技人才奖和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奖等人才奖项,实施奖励优惠措施,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科技领军人才进区创办项目,鼓励留学人员和大学生进区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所在企业,均指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章  人才奖励
    第四条  评奖条件
   (一)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
    1、新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的领衔专家;
    2、科技成果在长沙高新区麓谷园区实施产业化并实现投产。
   (二) 优秀企业家奖
    1、担任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副总以上职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2、在管理和技术创新上取得突出成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一票否决”的情况;    
    3、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及年增长达到相应要求:入库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收年增长达30%以上(含30%);入库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税收年增长达20%以上(含20%);入库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年增长达15%以上(含15%)。
    4、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三)优秀科技人才奖
    1、所主持研发攻关的产品在上年度获长沙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项,或列入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
    2、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绩突出,产业化产品实际新增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四)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奖
    1、达到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或市“313计划”相关条件,熟悉国际规则,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符合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重大的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
  2、科研成果转化良好,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为达标性奖项。奖励标准:在项目投产年度一次性给予领衔专家5-20万元的奖励,具体分为三档:
    1、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投产效益良好,奖励 5万元;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投产效益良好,奖励5- 10万元;
    3、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投产效益良好,奖励10-20万元。
   (二)优秀企业家奖为达标性奖项。奖励标准:对达到条件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优秀科技人才奖为竞争性奖项,每年限制名额不超过20名。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
   (四)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为达标性奖项。奖励标准:对达到条件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各类评选奖项及购房奖申报材料
    1、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科技成果奖证明材料、财务审计报告;
   (3)麓谷园区购地和投产效益收入证明材料。
    2、优秀企业家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个人任职证明;
   (3)企业缴税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3、优秀科技人才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科技成果奖证明材料、财务报表、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4、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获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313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新创业扶持
    第七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办项目支持
   (一)基本条件
    1、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家领先,或国家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 头人,能带动该产业的发展;
    2、利用其发明专利在麓谷园区创办项目并控股,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技术项目。
   (二)支持措施
经管委会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到企业,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申报资料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报表、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3、个人任职证明。
    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扶持
   (一)留学人员身份认定条件
    1、出国留学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2、在国内已本科(或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3、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和已经加入外国籍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是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的科技企业,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留学人员拥有企业25%以上股份,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等);
    2、留学人员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
    3、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
   (三)留学人员企业扶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从与创业园签订房屋租凭合同之日起,100平方米内第一年按市场价的100%、第二年按市场价的50%、第三年按市场价的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房面积计算,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份不予补贴,企业按市场价足额交纳超出部份的房租。
留学人员企业租赁场地的物业管理及水电费用按标准收取,不予补贴。
   (四)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入驻创业园,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企业入园申请表》或《大学生企业入园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提供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1.中国护照及复印件一份,获得国外长期 (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国内学历、学位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作为认定材料。 

   (二)大学生进区创业
    凡入驻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

   (一)设站奖励
    1、基本条件
   (1)税收关系在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2)企业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
    2、奖励标准:对新设站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3、申报资料 
   (1)申报表、企业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2)设站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科技创新支持
    按照《长沙高新区博士后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长高新管发【2008】2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配套购房奖励
    第十条  购房奖励政策
   (一)对在长沙高新区投资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投资者或董事长,在麓谷园区首次购买第一套房,其购房前三年度或后三年度个人所得税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本人,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价。企业年入库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指标,购房指标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认定落实到人。单个企业购房指标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个。 
   (二)获得长沙高新区年度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优秀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购房奖励,不占用企业购房指标。
   (三)以上购房奖励指标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每年初由长沙高新区根据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和税收状况,下达企业购房奖励指标名额。
   (二)企业根据购房奖励指标名额,指定本企业内享受政策奖励的具体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具体名单上报至高新区。
   (三)高新区对享受政策奖励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区财政办理个税奖励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协议合同、个人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第五章  受理、评选和授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部门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每年1月31日前(以当年总结表彰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组织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主持,组织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创业园、统计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参与初评后,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在高新区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授奖;由高新区财政支付相关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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